2005年10月21日,桑植縣洪家關楓坪花炮廠通過安全生產現狀評價獲得由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自2005年10月21日至2008年10月21日。2008年6月27日,楓坪花炮廠依據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做好新一輪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向桑植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遞交了延期申請,桑植縣安監局接受申請后未按規定對楓坪花炮廠進行現場對照檢查、出具現場核查意見等,不予上報審批。此后,楓坪花炮廠多次送交延期報告,桑植縣安監局始終不予答復,被迫停產。
楓坪花炮廠于2014年8月提起行政訴訟,桑植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行政判決,確認桑植縣安監局對楓坪花炮廠申請延期報告不予答復的行政行為違法。桑植縣安監局不服,提起上訴,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桑植縣安監局仍不服,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裁定,駁回桑植縣安監局的再審申請。
此間,楓坪花炮廠自2015年12月28日起便向桑植縣安監局提出行政賠償申請,桑植縣安監局仍然不予答復,拒絕賠償。楓坪花炮廠于2016年4月6日、9月7日兩次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因缺乏證據需要補充或撤訴或被駁回起訴。之后,楓坪花炮廠于2017年11月13日再次提起訴訟。
2019年5月,湖南省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如下終審判決:
湖南張家界桑植縣洪家關楓坪花炮廠與上訴人桑植縣應急管理局因行政不作為違法行政賠償一案,均不服桑植縣人民法院行政賠償判決,向湖南省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湖南省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審理,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調查、詢問和舉證質證。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南省桑植縣人民法院(2017)湘0822行賠初3號行政賠償判決書;
二、上訴人桑植縣應急管理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向上訴人桑植縣洪家關楓坪花炮廠支付賠償金172萬元;
三、駁回上訴人桑植縣應急管理局不予賠償的請求,駁回上訴人桑植縣洪家關楓坪花炮廠在一審中的其他賠償請求。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