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三環繞城高速公路環線以內區域(含繞城高速公路);大東區四環路以內行政區域;渾南區沈丹高速公路以西、四環路以內的行政區域;沈北新區京哈高速公路以西、四環路以內的行政區域(以下簡稱“禁止區域”)全年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經營、儲存、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
二、文物保護單位、交通樞紐、鐵路線路和城市運行設施安全保護區內,以及重要軍事設施、新聞單位、易燃易爆場所、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城市綠地、山林等重點防火區、10層以上或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等13類場所周邊范圍內禁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
三、除依法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存放重量(含藥量)超過10公斤的煙花爆竹。
四、不得在居民棚戶區、居民樓的陽臺、窗戶、樓道、屋頂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筑物投擲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五、有下列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下列處罰:
(一)在禁止區域和地點違法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經營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物品及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在易燃易爆場所、公共場所、居民小區等人員密集區域銷售、儲存煙花爆竹危害公共安全,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拘留;
(四)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夾帶煙花爆竹的,依法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請廣大市民自覺遵守《沈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和本通告有關規定。積極舉報非法銷售、儲存、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對舉報查實的予以獎勵。
全市查禁違法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舉報電話:110
全市查禁非法銷售煙花爆竹舉報電話:12350
沈陽市應急管理局
沈陽市公安局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