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溫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
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了加強我市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防治環境污染,市人大常委會已將煙花爆竹管理立法列入我市2020年立法工作計劃預備項目。市公安局起草了《溫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為了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請將意見反饋至市公安局,聯系人:姚夢成;電話89980576;傳真:89980560,郵箱:meng0817@163.com,也可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溫州市鹿城區金橋路2號溫州市公安局1708B辦公室。征求意見時間:2020年11月20日-12月19日。
附件:1.溫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
2.關于《溫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溫州市公安局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
溫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防治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銷售、燃放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屬地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的有關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宣傳引導和督促本轄區單位和個人遵守本規定,配合做好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有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部門職責]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銷售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銷售煙花爆竹和經營者違法存放煙花爆竹等行為。
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違法燃放煙花爆竹和非經營者違法存放煙花爆竹等行為。
教育、財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旅游、市場監督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雙禁區域] 本市下列區域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一)鹿城區、甌海區、龍灣區行政區域和浙南產業集聚區、溫州甌江口產業集聚區范圍內;
(二)市、縣(市)和洞頭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
第六條[補充禁止地點] 禁止在本規定第五條規定區域外的下列地點及其周邊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
(二)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福利機構;
(六)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七)車站、碼頭、飛機場等場所以及鐵路、軌道交通線路安全保護區;
(八)法律、法規和市、縣(市)、洞頭區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七條[存放禁止] 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區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存放煙花爆竹,但是依照本規定第八條經批準燃放存放的除外。
除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區域和地點以外,非經營者不得存放超過三十千克的煙花爆竹。
第八條[燃放許可]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條件和程序,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公安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將許可燃放的時間、地點、種類、規格、數量向社會公告。
第九條[宣傳教育]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煙花爆竹的公益宣傳。中小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安全、文明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十條[公民勸阻舉報]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非法銷售、燃放、存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或者向應急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舉報。
第十一條[物業勸阻報告] 在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地點,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其物業管理區域發現的銷售、燃放、存放煙花爆竹行為進行勸阻;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報告應急管理部門、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特殊主體的義務] 在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區域從事餐飲、住宿、婚慶、殯葬、慶典禮儀等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告知服務對象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不得提供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服務,并對在其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三條[指引條款]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四條[銷售罰則]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在禁止銷售煙花爆竹的區域銷售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非法銷售的煙花爆竹及違法所得,對批發經營者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零售經營者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燃放罰則]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六條[非法存放罰則]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存放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沒收違法存放的煙花爆竹,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七條[特殊主體違反義務罰則]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未履行告知、勸阻或者報告義務,并在其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發生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提供燃放煙花爆竹有關服務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施行時間]本規定自202×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關于《溫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
的起草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燃放煙花爆竹是市民營造喜慶氣氛、驅災辟邪的傳統習俗,但燃放煙花爆竹有安全隱患,可能帶來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特別是在城鎮建成區,建筑密度和高度增高,人口相對密集,各式煙花爆竹的燃放極易引發火災,直接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燃放煙花爆竹對環境的影響和破壞嚴重,產生水、氣、噪聲等污染直接影響著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
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減少燃放煙花爆竹對環境的危害,根據溫州經濟社會發展戰略需要,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劃定特定區域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十分必要。
市民對于控制燃放煙花爆竹、改善空氣質量的呼聲強。近十余年來陸續有代表委員提出我市有關煙花爆竹管理和禁燃的提案建議,相關管理部門雖積極謀劃、加強管理,但是由于缺乏地方立法的源頭保障,我市煙花爆竹管理和治理效果仍難以滿足城市發展和人民群眾的現實需求。2019年陳年鍇代表向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提交《關于在我市城區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建議》,建議我市通過立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加強我市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管理有良好的民意基礎。
綜上所述,為了適應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保障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有必要通過立法,明確禁售禁放煙花爆竹區域范圍,理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體制,規范煙花爆竹燃放、存放行為,推動形成不燃放、少燃放、安全文明燃放的社會氛圍。
二、起草過程
市人大常委會將煙花爆竹管理立法列入我市2020年立法工作計劃預備項目。市政府高度重視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立法工作。市公安局在依法立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原則的指導下,積極協調相關部門,扎實開展了一系列的立法調研和起草工作。
一是《編制立法起草工作方案》,今年5月,市公安局正式啟動立法起草工作,編制工作方案,明確各階段時間節點和重點任務,有序推進各項起草工作。
二是成立起草工作領導小組,起草工作啟動后,市公安局成立了由局長擔任組長、副局長擔任副組長,治安支隊負責人和局法制辦負責作為成員的起草工作領導小組,并由治安支隊抽調骨干力量成起草工作專班負責具體起草工作。
三是委托第三方提供專業支持,從科學立法出發,市公安局委托溫州大學法學院(溫州市地立法研究院)作為第三方,負責《溫州市禁止煙花爆竹管理規定(建議稿)》的立法基礎理論研究和相關草案的起草,為立法工作提供專業支撐。
四是向市司法局、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司法監察委等部門請示匯報立法籌備工作。獲得相關部門的指導和幫助,相關立法工作部門參加了前期立法調研座談會,提前介入本立法項目的調研工作。
五是開展立法調研和論證。為提高立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市公安局認真梳理并形成了《立法前期調研提綱》,針對社會公眾、政府各部門等不同的群體確立了相應的調研重點。調研重點針對本市市區范圍內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零售網點的數量、分布情況、運營情況、年銷售額、許可期限等基本情況,購買煙花爆竹的主要群體,經營企業退市(撤回經營許可)的社會意見:相關企業態度、其他社會主體態度;燃放煙花爆竹的主要場合或目的;燃放管控和執法情況;以及對煙花爆竹管理立法的其他建議。截至目前,已對洞頭區煙花爆竹市場及其管理進行專題現場調研,召開相關部門和市場主體調研座談會;組織召開由市級各相關部門、四個區鎮街代表參加的部門調研座談會;協同市司法局、市人大司法監察委、市應急管理局等單位赴桂林、金華、湖州等地就煙花爆竹管理立法經驗等問題開展專門調研考察。在此基礎上,草擬形成了《溫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征求意見稿》)。
三、草案主要內容及依據
《草案征求意見稿》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等規章。《草案征求意見稿》不分章節,共十八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劃定禁止銷售燃放區域
《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五條根據上位法的授權,參考外地立法經驗,擬規定鹿城區、甌海區、龍灣區行政區域和浙南產業集聚區、溫州甌江口產業集聚區范圍內全域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同時,規定市、縣(市)和洞頭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劃定本行政區域內禁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范圍。
之所以選擇鹿城區、甌海區、龍灣區以及浙南產業集聚區、溫州甌江口產業集聚區作為全域禁止銷售和燃放的范圍,是因為這些區域全域禁燃禁售有管理和實踐基礎,雙禁管理需求必要性突出明顯,總體立法條件比較成熟。而其他行政區域采全域禁燃禁售的基礎和條件尚不成熟,故授權市、縣(市)和洞頭區人民政府自主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禁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范圍。
(二)補充列舉其他禁止燃放地點
根據國務院、省政府有關規定,參考相關城市的做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六條對雙禁區域外的禁止燃放地點予以明確列舉。相比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條,主要新增了以下兩類區域或場所:一是國家機關辦公場所,這些單位都是要害部位且理應是政策法規執行的示范單位,需要禁止燃放,二是軌道交通線路安全保護區,這些區域人員相對密集,燃放煙花爆竹易引發火災和傷人事故,且易引起連鎖反應、發生踩踏等安全事故,需要禁止燃放。
(三)確立禁止銷售燃放的“雙禁”管理規范
《草案征求意見稿》擬規定在特定區域和地點禁止燃放的同時,也禁止銷售煙花爆竹。因燃放行為與銷售行為密切相關,只禁止燃放,不禁止銷售,等于“白禁”。一方面,煙花爆竹對于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社會公共安全的潛在危險并不僅僅體現在燃放環節,除燃放外,煙花爆竹的生產、銷售、運輸、存儲等階段均會存在安全風險,而銷售行為密切關聯著生產、運輸、存儲,因此為確保社會公共安全,有必要從源頭進行管理,禁止銷售行為;另一方面,若在某一區域僅禁止燃放而不禁止銷售,會為違法燃放煙花爆竹提供更為便利的條件與基礎,易滋生違法行為,提升執法成本,增加執法難度。在《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的區域和地點,施行禁止銷售和禁止燃放的“雙禁”管理。
(四)增設存放煙花爆竹的行為規范
填補國務院條例對煙花爆竹儲存管理的制度空白,協調現行規章有關經營者儲存煙花爆竹管理規范適用困難的問題,《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七條規定在雙禁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存放煙花爆竹;在雙禁區域外,非經營者不得存放超過三十千克的煙花爆竹,并在第十六條對非法存放煙花爆竹的行為設定了相應法律責任。
(五)協調重述大型焰火燃放許可制度
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擬規定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條件和程序,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公安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將許可燃放的時間、地點、種類、規格、數量向社會公告。為了協調和指引適用行政法規以及本草案設定的燃放規范,《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八條重述了行政法規設定的大型焰火燃放許可制度,明確無論在禁燃區域還是其他區域,因重大公共活動可能需要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煙火燃放活動的,仍可依法申請燃放許可。
(五)加強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的宣傳引導
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既需要執法部門通過嚴格執法,有效打擊違法燃放行為,更需要通過社會各方面潛移默化的宣傳教育和引導,促進移風易俗,使廣大市民自覺形成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的意識。《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九條規定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的宣傳引導職責或者社會責任。明確規定中小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安全、文明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六)建立社會監督舉報機制
《草案(草案)》第十條擬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非法銷售、燃放、存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或者向應急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舉報。此規定,是維護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保護生態環境的需要。
(七)明確特殊主體的告知和勸阻義務
《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從事餐飲、住宿、婚慶、殯葬、慶典禮儀等服務特殊經營者對違法銷售、燃放、存放煙花爆竹行為的勸阻、報告義務,通過確立特殊經營主體的特定社會責任,旨在從多渠道保障禁燃工作有效實施。
(八)設置相關法律責任
《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是關于違法責任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擬對違法銷售、違法燃放煙花爆竹、非法存放、特殊主體違反義務的法律責任分別進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