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無證經營煙花爆竹 構成非法經營罪終獲刑
沒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三人商定從私人處低價購買煙花爆竹用于春節期間販賣以獲取利潤,不料被人舉報最終案發,涉案金額18萬余元。近日,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大猶、小婷、小猶犯非法經營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被分別判處罰金10萬元、8萬元和5萬元。
2015年初,在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被告人大猶、小猶、小婷商定從私人處低價大量購進煙花爆竹并堆放在大春等家里,用于來年春節期間販賣,以期賺取利潤。
2015年7月22日,經被告人大猶事先聯系,一車煙花爆竹運送至三被告人住地的集鎮,后小婷與搬運工開始卸貨。卸貨過程中,民警接到舉報,趕到該處將小婷抓獲,當場查獲煙花爆竹共計606件。
同年8月6日、10日,公安機關聯合安監部門查獲三人所購煙花爆竹共2253件,價值人民幣18萬余元。
2015年8月12日15時許、13日9時許,被告人大猶、小猶經書面傳喚主動到案。大猶、小猶、小婷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大猶、小猶、小婷以謀取非法利潤為目的,在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他人處低價大量購進煙花爆竹用于零售販賣,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大猶、小猶、小婷犯非法經營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共同實施的經營行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不區分主從,按照各自在犯罪中所起的地位、作用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大猶、小猶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小婷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依法從輕處罰。根據三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可適用緩刑。據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