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會員:
現行的《遼寧省煙火協會章程》是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政部印發的《社會團體章程示范文本要求》,經1999年3月第二屆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又經2004年4月13日第三屆會員大會討論修改通過的。
從執行的總體情況看,遼寧省煙火協會章程對規范協會運行,促進協會建設和行業的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經過多年的實踐,協會在實踐中積累了寶貴的經驗,在發展中不斷完善。為了進一步完善和規范協會章程,適應行業發展的需要,本屆會員大會對章程再次進行修改和補充。
本次章程修改之前,征求了有關方面及會員的意見,又在一定范圍內進行了討論研究。本次修改的原則是:第一、慎重對待,認真修改;第二、與時俱進,充實符合形勢和行業發展的內容;第三、有利于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現將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
總則主要對第四條、第五條進行了規范處理。
1、第四條“本協會本著自主、自治、自律、自養的發展方針開展工作,”與第二條有連貫關系,因此并于第二條中。刪掉第四條。
2、因第二條“本協會經遼寧省民政廳核準登記,具有法人資格”與第五條“本協會接受省民政廳社團登記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含義重合,故將第二條刪掉。
3、將第五條“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遼寧省中小企業廳,接受省民政廳社團登記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改為“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遼寧省中小企業廳的業務指導和省民政廳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管理。”使協會與業務主管單位及社團登記機關的指導與管理關系表達的更準確。
4、刪減后,第五條改為第四條,第六條改為第五條,以下以此類推。
二、第三章 會員
本章主要對第八條進行了規范處理,對第九條各條款進行了合并,做到簡化和規范。
1、因行業協會的會員應為單位會員,將原第八條中的“本協會會員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改為“本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相應刪除了原第八條中第(三)項關于個人會員的闡述。
2、第九條第(三)項“自愿交納會費”與第十二條第(四)項“按規定交納會費”重合,將第九條第(三)項刪除。同時將第(二)項改為“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第(三)項改為“熱衷于煙花爆竹事業,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三、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本章主要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進行了規范性質的處理。
1、第十五條增加“制定和修改會費收取辦法”及“選舉和罷免會長”兩項。
2、第十六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闡述不完整,與相關規定不符,故增加“其中第十四條第(一)、(二)、(三)、(四)項的表決應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
3、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增加了“其中第十九條第(二)、(三)項的表決應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的闡述。”
4、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改為“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延長任期。”按社會團體組織的相關規定,正、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現將《遼寧省煙火協會章程》修改草案提交會員大會討論、審議。
二O一四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