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關于開展黑火藥和引火線專項治理的通知
安監總廳管三〔2013〕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廳(局):
為進一步嚴格黑火藥、引火線生產、銷售和運輸安全監管,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監管部際聯席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的要求,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安部定于2013年4月至2014年9月在全國開展黑火藥和引火線專項治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專項治理的必要性
黑火藥和引火線是生產煙花爆竹的主要危險性原材料,其生產、儲存、運輸過程中危險性大,容易發生事故,且一旦流散到社會上,將嚴重威脅社會公共安全。目前,我國黑火藥和引火線的生產、經營、運輸等環節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一是企業普遍規模較小,安全生產保障能力較差;二是生產布局不合理,黑火藥供給遠遠大于需求,引火線供需嚴重不平衡;三是運輸車輛不符合安全要求,跨省際長距離運輸,導致運輸事故時有發生;四是產品包裝及標識普遍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定;五是個別地區非法生產、銷售、運輸引火線現象十分嚴重。為此,《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3號)提出,進一步嚴格黑火藥、引火線生產、銷售和運輸安全監管。
二、工作目標
進一步嚴格安全生產條件,堅決淘汰落后生產工藝和過剩生產能力,將全國黑火藥和引火線生產企業數量分別控制在50家、300家以內(分省控制目標另行下達),大力推廣安全可靠生產工藝技術和安全環保產品,切實加強產品流向、包裝、標志和道路運輸安全監管,嚴厲打擊涉及黑火藥和引火線的違法犯罪活動,有效預防各類事故或案件發生。
三、主要任務和措施
(一)科學制定黑火藥和引火線生產企業布局規劃。
有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省(區、市)安全監管局要在認真調研本地區黑火藥和引火線生產現狀及需求情況的基礎上,科學制定黑火藥和引火線生產企業布局規劃,堅決淘汰落后生產工藝和過剩生產能力。黑火藥生產企業設計產能原則上不低于1500噸/年;專門生產爆竹引火線的企業,設計產能原則上不低于15000萬米/年;專門生產煙花引火線的企業,設計產能原則上不低于6000萬米/年;同時生產爆竹和煙花引火線的企業,設計產能原則上爆竹引火線不低于15000萬米/年或煙花引火線不低于6000萬米/年;自用引火線生產企業與本企業需求數量相匹配。原則上不再新建黑火藥、引火線生產企業。
(二)嚴格黑火藥和引火線安全生產條件。
嚴格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黑火藥和引火線生產企業除應符合《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煙花爆竹作業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等標準規范的規定外,還應符合《黑火藥和引火線生產企業安全生產基本要求》(見附件)。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相關布局規劃以及工藝技術落后的,依法不予許可,并提請有關地方政府予以關閉。
(三)加大安全環保產品和工藝技術研發推廣力度。
加大科研投入,加強政策引導,積極鼓勵無硫、微煙發射藥和引火線等安全環保產品的研發和應用,加快以無硫發射藥替代黑火藥,提高產品安全環保等級。大力推廣濕法制引等安全可靠生產工藝技術,淘汰手工制引,實現涉藥生產遠程控制、異常情況報警、安全裝置聯鎖功能,減少現場作業人員,切實提升生產本質安全水平。
(四)強化黑火藥和引火線包裝管理。
要嚴格執行《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民用黑火藥》(GB18450)、《煙花爆竹引火線》(GB19595)等標準規范對產品包裝及標志的規定,黑火藥應裝入密封金屬箱中,鉛封后外套木箱,金屬箱與木箱間無藥粒存在;引火線應使用防潮且不產生靜電材料作內包裝,裝入內襯牛皮紙的包裝箱,內外包裝間無明顯松動。包裝及標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入庫存儲和對外銷售。
(五)加強黑火藥和引火線流向監管。
黑火藥和引火線生產企業應嚴格按照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化工作要求,認真應用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對黑火藥和引火線進行產品標識和流向登記;銷售黑火藥或引火線時,要將使用《煙花爆竹安全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簽訂的合同作為到公安機關開具《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有效材料之一,嚴禁無書面合同銷售和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任何單位或個人銷售黑火藥和引火線;裝車發運前,要查驗承運單位、車輛、駕駛人員、押運人員資質和《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自用引火線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應明確注明為自用,其生產的引火線不得對外銷售。
(六)嚴格黑火藥和引火線道路運輸安全監管。
進一步嚴格黑火藥和引火線道路運輸安全監管,依法嚴肅查處違法運輸行為。各地公安機關辦理道路運輸許可時,嚴格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的規定,認真查驗相關單位、車輛和人員的資質(資格)證明、書面買賣合同、產品質量和包裝合格證明等事項,并納入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管理,詳細記錄運輸許可相關信息,原則上不得許可跨省長距離道路運輸。嚴格執行道路運輸通報機制,強化運輸過程的動態管控。對檢查發現運輸產品種類、規格、數量和運輸車輛牌號、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等事項不符合公安機關許可的,以及未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超速行駛、經停時無專人看守等違法運輸行為,公安機關要依法嚴肅查處。
(七)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運輸黑火藥和引火線行為。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密切配合,加強檢查,互通信息,依法從嚴查處非法生產、經營、運輸黑火藥和引火線行為,嚴防黑火藥和引火線流入非法渠道。安全監管部門要及時將黑火藥和引火線以及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變化情況通報相關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運輸等環節發現和查處涉及黑火藥和引火線的違法行為時,要通報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依法加強對涉嫌犯罪的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刑事責任追究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2〕116號)要求,在查處非法生產、經營、運輸黑火藥和引火線行為時,依法強化對相關行為人的刑事、行政責任追究,嚴厲打擊和震懾相關違法犯罪活動。
四、方法步驟
黑火藥和引火線專項治理工作自2013年4月開始,到2014年9月底完成。具體安排如下:
(一)動員部署(2013年4?5月)。
煙花爆竹產地省級安全監管局會同公安廳(局)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黑火藥和引火線專項治理實施方案,明確黑火藥和引火線生產企業布局規劃和具體工作措施,于2013年5月底前分別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安部備案。
(二)集中整治(2013年6月?2014年7月)。
1.煙花爆竹產地省級安全監管局要對黑火藥和引火線生產企業進行全面排查摸底,分類整頓治理。對符合當地布局規劃,擬繼續從事黑火藥或引火線生產的現有企業,按照有關要求進行整頓規范和改造提升,整頓改造完成后經審查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重新核發相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將許可情況通報同級公安機關;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或在當地布局規劃中予以淘汰的黑火藥或引火線生產企業,依法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變更許可范圍,提請當地人民政府實施關閉或引導轉產。
2.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要指導、幫助退出黑火藥和引火線生產的企業妥善處置或銷毀庫存產品及相關危險性原材料,拆除相關設施、設備并進行消爆處理。
3.省級安全監管局要督促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對黑火藥和引火線進行產品標識和流向登記。公安機關要加強黑火藥和引火線的道路運輸監管,對未使用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買賣合同不規范、包裝和標志不符合標準規定、運輸車輛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開具道路運輸許可證。對未經許可或違規運輸黑火藥、引火線的,依法嚴處。
(三)總結檢查(2014年8?9月)。
1.煙花爆竹產地省級安全監管局、公安廳(局)要認真總結本地區、本部門黑火藥和引火線集中整治階段工作目標和任務的落實情況,形成書面總結,于2014年9月底前分別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安部。
2.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安部聯合對重點地區黑火藥和引火線專項治理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五、工作要求
(一)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公安機關要充分認識黑火藥和引火線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艱巨性,積極爭取本級人民政府的支持,從大局出發,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措施,并精心組織實施。
(二)全面加強黑火藥和引火線生產、經營、運輸等環節安全監管的銜接配合。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充分應用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及時互通信息,密切協作配合,加強對黑火藥、引火線的安全監管。在查處有關黑火藥和引火線的非法違法行為時,要及時將涉及其他地區、其他環節的非法違法行為及其線索、證據通報相關地區和相關部門,追蹤溯源,徹查相關非法違法行為,構建嚴密的網絡化監管體系。
(三)加強執法檢查,依法嚴肅查處違法犯罪活動。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公安機關要加強監督檢查,積極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全面加強對黑火藥和引火線生產、經營、運輸等環節的安全監管,及時發現并嚴肅查處涉及黑火藥和引火線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確保專項治理取得實效。
附件: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