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禁止、限制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效防止環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煙花爆竹,系指以煙火藥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過燃燒或爆炸,產生光、聲、色、型、煙霧等效果,用于觀賞、具有易燃易爆危險的物品。
第三條 保定市蓮池區、競秀區、高新區全區域,其他縣(市、區)、開發區建成區,全年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禁放區外的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辦公場所及周邊100米范圍內;
(二)火車站、汽車站、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輸變電設施、廣播電視設施、通訊設施、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集貿市場、商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及周邊100米范圍內;
(四)重要軍事設施、文物保護單位及周邊100米范圍內;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及周邊100米范圍內;
(六)醫療機構、科研單位、大中專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敬老院、療養院及周邊100米范圍內;
(七)居民樓頂、樓道、陽臺、平臺、室內、窗臺以及不足煙花爆竹產品說明要求安全距離的地點;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區域或場所。
第四條 禁放區外禁止燃放甩炮、摔炮、砸炮、擦炮、拉炮、禮花彈、開天雷等非法、超標、非標煙花爆竹產品以及其他未標明“個人燃放類”的煙花爆竹品種。
第五條 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蓮池區、競秀區、高新區全區域和其他縣(市、區)、開發區建成區,禁止布設煙花爆竹零售點。
禁放區外煙花爆竹零售點的布設,必須經所在縣(市、區)、開發區應急管理部門批準。
煙花爆竹零售點布設,須遵循“保障安全、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原則,嚴格按照具有相對獨立的零售場所,與人員密集場所、重點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布設。一律不得與居民住所、活動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得布設在超市內,不得“下店上宅”“前店后宅”,不得集中連片經營,不得超許可范圍儲存煙花爆竹,不得采購、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零售點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要依法履行職責,認真登記產品流向,加強銷售臺賬的記錄和保管,全面負責安全工作。
第六條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主辦單位按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公安部門審查批準后,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燃放。
第七條 違反本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責令其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責令其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國家、集體、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對舉報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經查證屬實予以表揚、獎勵。
第十條 市政府成立保定市禁限放煙花爆竹辦公室(簡稱“市禁放辦”),設在市公安局,統籌協調全市禁限放煙花爆竹工作,各縣(市、區)、開發區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市禁放辦統一指揮各級公安、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交通運輸、供銷、民政、教育、文化廣電旅游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及居(村)委會等,按照職責分工嚴格落實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11月13日保定市人民政府印發的《保定市主城區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規定》(保政發〔2017〕3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