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非法煙花爆竹罰沒銷毀的規定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43條規定:“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應當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門組織銷毀、處置。”
這一規定的含義是:
第一、只有對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才能罰沒或銷毀,因為非法煙花爆竹質量難以保證。
第二、沒收。是由有關部門沒收的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包括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和公安部門沒收的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其中還包括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
第三、非法煙花爆竹。既包括由未經許可的非法廠家生產的煙花爆竹,也包括由取得許可的合法企業超出核定的產品生產的煙花爆竹。只有首先確定是非法煙花爆竹,才能按法定程序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沒收,才能按《條例》的規定予以銷毀。
第四、區別違法與非法運輸的界限。《條例》第40條規定了八種違法運輸的行為,如:違反運輸許可的;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沒有按規定懸掛或安裝危險品警示標志的;裝載不符合標準和規范的;車廂載人的;超過規定時速的;中途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未按規定時間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的。對違法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00以上2000一下罰款。規范規定的目的不是處罰,而在于給行為人提出明確的要求。由于違反道路運輸規定的行為對社會危害性相對較輕,且可以即時改正,因此處罰較輕,區別于非法生產、運輸的罰沒和銷毀處罰。
這里需要探討的一個問題是:
對于罰沒的產品,是不是都要銷毀呢?下面是來自北京的消息:
違規煙花爆竹不再一概銷毀
“北京市治安總隊危險品處中隊長楊玉國在會上透露,北京市今年針對煙花爆竹將采取一些新的管理措施,比如收繳上來的煙花爆竹中,質量合格的產品,將采取低價拍賣的方式進行處理。
以往,收繳的煙花爆竹一律銷毀。今年,對于那些進貨渠道不合規但是質量合格的產品,有關部門收繳后,將統一交給拍賣公司進行拍賣,由產品產地廠家進行競拍。拍賣后,由競拍成功者回廠改換包裝,再推向市場。
有關負責人介紹,有些產品質量沒問題,也是合法廠家生產的,但卻不是通過合法經銷商或是經營者進貨,對于這些產品,低價拍賣再推向市場,既保證了合法經營者的利益,又不至于產生某種程度上的浪費。”
“據市煙花辦相關負責人介紹,以往查沒的非法煙花爆竹都集中銷毀,今年為降低安全風險,做到低碳環保,收繳的正規廠家生產的質量合格的煙花爆竹采用拍賣方式進行處理,所有款項將上繳國庫。據透露,有關部門近期將組織試拍。”
我認為這個做法是比較妥當的。這里還有一個環節需要注意,就是對“收繳的正規生產廠家生產的質量合格的煙花爆竹”,如何確定是否合格,需要進行質量檢驗和檢測,因為產品在運輸、搬運過程中,會有物理形態等方面的改變,也會影響到產品質量。
(二)罰沒產品的封存
《規程》中要求對罰沒和廢棄的產品應當就地封存。對這一規定不能僵硬理解,認為是絕對不能移動的。
1、就地封存首先是封存的地點要符合安全規定:
第一、庫房符合儲存危險爆炸物品的標準要求;
第二、要專庫儲存,不能與其他的煙花爆竹產品共儲存在一個庫房中,也不能同庫儲存其他物品,因為非法煙花爆竹產品質量穩定性差,防止因各種作業或因素導致事故發生而殃及其他。
2、要盡量避免多次移動,防止發生意外爆炸事故。
在煙花爆竹行業,幾乎每年都要對一些廢棄產品進行銷毀。銷毀工作是一項危險性比較大的作業,從產品的收集或收繳、運輸、儲存、裝卸、銷毀整個過程都潛伏著各種隱患。
煙花爆竹的銷毀形式分為兩種:一種是企業自身對少量產品進行銷毀;一種是對較大量的罰沒產品或遺留問題產品進行銷毀。無論哪種規模的銷毀,如果操作不當都會發生事故。
《規范》4.4.2條是對于小批量銷毀的簡要規定:
要求在采用燒毀法時,一次燒毀藥量不應超過20?,外部最小允許距離不應小于65m。
但對于鋪設的厚度、寬度沒有做細致規定。對此《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簡稱《規程》)要求:煙火藥、具有爆炸危險的效果件應攤成厚度不超過3?(單個效果件超過3?的應單層攤放),寬度不超過200?的帶狀。
但是,對于大批量的銷毀,如果運用小型銷毀的規定,顯然是不適用的。《規程》報批稿總結了各地大批量銷毀煙花爆竹產品的經驗,第一次比較詳細的闡述了銷毀的安全技術要求。在這方面,我們協會也成功地指導和承辦了多次大量銷毀工作 ,下面,根據我們的經驗和《規程》的規定,大致闡述如下:
(一)煙花爆竹危險性廢棄物的處置方法的選擇
通常煙花爆竹企業處置危險廢棄物的方法有三種,即水溶化法、深埋法、焚燒銷毀法。
1、水溶化法:就是用水溶液浸泡處理,將危險廢棄物用足夠多的水浸泡一段時間,使藥劑中能溶于水的物質溶解,從而破壞藥物的成分組合,使藥物的燃燒和爆炸性能失效,再將其掩埋處理。
2、深埋法:已完全失效的煙火藥和制品,或者是經過浸泡處理后的殘渣,掩埋在偏僻無人的地方,掩埋的坑深挖,被掩埋的藥物與藥品、產品層與層之間用泥土分層隔離。
3、焚燒銷毀法:即采用澆灑汽油或柴油,將煙花爆竹廢棄物進行“焚燒銷毀”。
《規程》中規定:對于煙花爆竹的處理方法,應該采用化學中和法或焚燒法進行銷毀,嚴禁將廢棄物掩埋或倒入地面水體中。
這是因為:
第一、水溶化法:因煙火劑制品是用還原劑、氧化劑、有機溶劑制成,還原劑、有機溶劑一般不溶于水,氧化劑雖溶于水,但不易擴散,一旦失去水分,氧化劑重新結晶,藥物仍然具有燃燒爆炸性能,容易留下安全隱患,而且污染嚴重。此時如果有人進行挖掘或點火,極易發生事故。據了解,目前我省的確存在這方面的現象,所潛在的危害不容忽視。
第二、深埋法:操作方法簡單,但對環境造成長期污染,留下的安全隱患危害巨大。
第三、燒毀法。雖然處理方法較復雜,但藥物處理徹底,不留下安全隱患,是處理煙花爆竹危險廢棄物最有效的一種方法,所以一般多采用焚燒銷毀法。
(二)煙花爆竹危險性廢棄物處理技術與安全
1、大批量銷毀危險性廢棄物應有組織分類、分批的進行;處置前應制定處置作業方案,處置總含藥量超過1000?的作業方案應經過專業專家組評估。
2、處置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處置規模概況、處置時間地點、所處置的危險性廢棄物的種類數量、處置方式方法、安全距離與安全警戒范圍、現場組織機構設置、現場人員分工崗位職責、危險性廢棄物的運輸保管裝卸安全措施、處置時的保衛措施和應急處置措施。
3、 處置場所的安全距離。根據我們的經驗,根據所銷毀的藥量,應參照GB50161的要求去選定符合標準要求的場所,如遠離城鎮、學校、居民區、工廠區、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等;處置場必須避開電力、通訊、廣播、電視等設施設備。設定的距離要大于規定的安全距離,并采取遠距離遙控點火方式。待處理的產品應遠離處置場所。
4、銷毀場地環境的選擇。銷毀場地環境非常重要,直接決定了銷毀量和安全距離。這個要靠銷毀前的實驗和銷毀者的經驗來確定。比如山洞,似乎安全,其實,由于只能從洞口處泄爆,很容易造成次生災害。最理想的就是四周有高屏障的場地。如果沒有這樣的場地,就應該挖掘能夠循環使用的爆坑。當然,空曠的場地也可以,但要經過逐漸增長銷毀量的試驗去確定一次銷毀量,防止沖擊波及拋射落地物引起的破壞和火災。
5、對于需要多次銷毀的作業, 每次單元銷毀后,都要等待爆炸燃燒平息后,指揮人員方能進入銷毀現場進行觀察,確認安全后,指揮作業人員撲滅余火。銷毀場地不能重復使用,要交替使用,必要時進行澆水冷卻滅掉潛在的余火。
6、 對于廢棄的禮花彈的處理。最好是解剖后取出藥物進行銷毀。但是,作為經營公司沒有適合作業的工房,這就需要有經驗的專業人員制定特殊作業方案并進行銷毀。
7、銷毀的廢棄藥物、效果件及產品,要事前打好包裝。裸露的藥物及效果件不得使用能產生靜電的包裝物。每件包裝不要超過25公斤。瀏陽某廠工人用纖維袋盛裝三袋危險廢棄藥物,準備浸入水中,在傾倒第一袋時,摩擦發生爆炸,當場炸死一人。造成這起事故最直接的原因就是:企業沒有采用正確的包裝和容器來收集、盛裝危險性廢棄物。
8、銷毀后處理。應該將周圍未曾爆炸、燃燒的產品收集起來,再次進行技術處理,但要絕對注意收集過程中的安全,不可莽撞去檢拾。當銷毀結束前,可將所有的殘留物和飛散物收集起來焚燒,現場一定不能留有未曾燒毀的產品。對裝載的汽車,要清洗干凈。
9、 銷毀人員。一定要由有藥作業資格或燃放作業資格的單位和人員進行銷毀作業。作業必須謹慎。
以上只是概要地闡述。目前,有些地區仍然存在不按規定程序、方法進行銷毀的現象,如果發生事故,后果不堪設想。在這方面,葫蘆島、朝陽等地區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從幾次銷毀實例看,都比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