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禮花彈發射炮筒(筒稱炮筒)的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應于煙花中禮花彈產品燃放使用炮筒的制造和驗收。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19594-2004 煙花爆竹 禮花彈
《國家產品標識標注規定》(1997年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176號文)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炮筒
禮花彈產品的發射筒,按材料不同分為紙筒、玻璃鋼筒、金屬材料筒(鋼筒、鋁合金筒等)。
3.2 內徑
筒體水平橫截面內環直徑。
3.3 外徑
筒體水平橫截面外環直徑的最小值(不包括筒口部和筒底部)。
3.4 壁厚
筒體壁的厚度即外徑與內徑之差值的一半。
3.5 外筒高
炮筒筒口平面與底座下平面的垂直距離。
3.6 內筒高
炮筒筒口平面與底座上平面中心點的垂直距離。
3.7 底厚
筒底的厚度即外筒高與內筒高之差值。
3.8 標志
筒體上的有關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及圖案、標記等。
3.9 沖底
炮筒受壓后使筒底松動或沖開的現象。
3.10 炸筒
炮筒受壓后使筒體炸裂或出現裂痕的現象。
3.11 穿孔
炮筒受壓后產生不應有的孔洞。
3.12 泄漏
檢驗過程中,筒內液體介質泄出的現象。
3.13 變形
炮筒受壓后,筒體改變形狀的現象。
3.14 批量
批中所含單位產品的總數。
3.15 樣本量
從批中隨機抽取的用于檢查的單位產品數。
4 技術要求
4.1 外觀
4.1.1 筒體內外無明顯變形、損壞。
4.1.2 筒體壁光潔且與底座平面垂直。
4.1.3 筒標清晰可辯。
4.1.4 筒底下平面平整,筒底上平面平整或呈橢球冠形。
4.1.5 筒口平面平整光滑。
4.1.6 玻璃鋼、金屬材料筒的筒底、筒口部位必須設置加強環(打箍)。
4.2 規格尺寸及性能要求
4.2.1 炮筒內徑須GB19594-2004第4章的要求相吻合,規格尺寸見表1。
4.2.2 筒體應牢固,內腔圓滑,同時耐壓強度應符合表1要求。
4.2.3 5號以上(含5號)不得采用紙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