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煙花爆竹用引火線的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煙花爆竹用引火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0631 煙花爆竹 安全與質量
GB/T 10632 煙花爆竹 抽樣檢查規則
QB/T 1941.5 煙花爆竹藥劑 吸濕率的測定
3 術語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引火線
用來點火、傳火、控制時間的煙火藥制品。
3.2 燃速
單位時間內的燃燒長度(cm/s)。
3.3 空引
引火線中出現無藥的現象。
3.4 藕節
引火線中出現間接無藥或極少量藥的現象。
3.5 漏藥
有破損漏出藥物的現象。
3.6 熄火
燃燒過程中中途熄滅的現象。
3.7 疵點
目測和手感均發現粘在引火線表面上的顆粒物。
3.8 散漿
引火線松散的現象。
3.9 爆燃
燃燒時以接近爆炸性反應速度進行猛烈燃燒的現象。
3.10 速燃
小于規定的燃燒時間。
3.11 頓火
燃燒過程中出現停頓,又繼續燃燒的現象。
3.12 透火
燃燒時無火花向前噴射的現象。
3.13 旁燃時間
從引火線側面點燃引線的時間。
3.14 螺紋引
引火線有螺紋狀現象。
3.15 鼠尾引
引火線頭大或頭細,藥量分布不均勻的現象。
3.16 損傷
引火線有磨損、折痕等現象。
3.17 析硝
紙引火線受潮后外表出現白色粉狀物。
3.18 霉變
引線出現霉點現象。
3.19 散紗
引線外層棉線松散現象。
4 分類
引火線以燃速的不同可分為:慢速引火線、快速引火線。
4.1 慢速引火線
燃速小于3.0cm/s的引火線。
4.1.1 定時引火線
4.1.1.1 普通型:以煙火藥為藥芯,表面為棉線和紙的本色,燃速為0.7 cm/s~1.0cm/s的引火線。
4.1.1.2 緩燃型:以防潮材料包裹煙火藥為藥芯,外層以棉線為纏物且有一根綠色線,燃速為0.4 cm/s~0.7cm/s的引火線。
4.1.2 安全引火線
以煙火藥為藥芯,以棉線作包纏物,織成外織層,外涂以防潮材料的引火線。
4.1.3 紙引火線
4.1.3.1 紙引火線
以煙火藥為藥芯,用紗紙或皮紙作包纏物外漿以專用膠的引火線。
4.1.3.2 組合紙引火線
兩根或兩根以上紙引火線粘合而成的引火線。
4.2 快速引火線
燃速大于等于3.0cm/s的引火線
4.2.1 牛皮紙快速引火線
以棉線包滾上煙火藥為藥芯,用牛皮紙包裹的引火線。
4.2.2 防水快速引火線
牛皮紙快速引火線外層包裹塑料材質或防水免水膠帶的引火線。
4.2.3 安全快速引火線
以煙火藥為藥芯,以棉線作為包纏物,織成外層,外涂以防潮材料的引火線。
5 技術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外觀:外觀整潔,無霉變、潮濕、空引、螺蚊引、鼠尾引、疵點、藕節、漏藥、散漿、散紗和析硝等現象。
5.1.2 燃速:必須符合所標示的燃速要求。允許偏差:定時引火線為±4%;其它慢速引火線為±8%;快速引火線為±15%。
5.1.3 吸濕率:硝酸鹽引火線≤5.0%;其他引火線≤3.0%;牛皮紙快速引火線指其內藥物吸濕率。
5.1.4 水份:硝酸鹽引火線≤1.5%;其他引火線≤1.0%。
5.1.5 熱安定性:75℃±2℃48h條件后,引火線無自燃、不燃現象。
5.1.6 旁燃時間:安全引火線的旁燃時間必須≥3s。
5.1.7 燃燒性:引火線燃燒傳火時不允許有熄火、透火、頓火現象,除快速引火線外不得有爆燃速燃現象。
5.2 其它要求
5.2.1 快速引火線:不允許有藥芯線斷的現象,且能承受5000g±5%的質量。
5.2.2 紙引火線:能承受50g±5%的質量。
5.2.3 定時引火線:兩頭必須封以防潮劑,允許包纏外層棉線排列不均,其長度不大于10cm,外層纏線斷線不得超過三根,其連續長度不大于6cm。
5.2.4 安全引火線:牢固性,應能承受2000g±5%質量,外層纏線排列不勻的部分,最長不得超過10cm,在1000cm內不得超過兩處;外層纏線斷線不得超過兩根(含兩根),其長度總和不得超過整卷長度的2.5%;外纏線間隔允差±0.1cm。
5.2.5 防潮性:除紙引火線外其余引火線經防潮性實驗后應符合本標準5.1.7要求。
5.2.6 抗水性:定時引火線、安全引火線經抗水性實驗后應符合本標準5.1.7要求。
5.3 尺寸要求
5.3.1 慢速引火線的長應一致,允許偏差±2%,橫向尺寸允許偏差±4%(手工紙引線除外)。
5.3.2 卷式包裝引火線的長度允許偏差±1%,橫向尺寸允許偏差±4%。
5.3.3 快速引火線的長度尺寸允許偏差±2%,橫向尺寸允許偏差±10%。
5.4 藥物
按GB10631-2004執行。
6 試驗方法
6.1 外觀檢驗
用目測的方法檢查引火線外觀質量。
6.2 尺寸檢驗
用卷尺(精度為0.5mm)、卡尺(精度為0.02mm)進行測量。
6.3 燃速測定
量取一定長度的樣品(慢速引火線不少于20cm×3;快速引火線不少于2000cm×3);定時引火線不少于50cm×3),點燃后使用兩塊精度為0.1s的秒表進行檢測,取平均值。
6.4 燃燒性試驗
量取一定長度的樣品,放置在標有尺寸的白紙上,點燃后觀察,是否符合5.1.7的要求。
6.5 防潮性測定方法
取五根20cm的引火線(快速引火線取五根長2000cm的引火線卷成盤狀放入桶內),將兩頭夾住,成U形,置于直徑不小于18cm、高不小于20cm的桶內。桶內裝有水。將桶蓋合攏上,使引線懸空,不與水和桶壁接觸。水溫保持在20±2℃之間。放置24小時后,取出試樣,將一段引線裁斷,分別用火源引燃,觀察其燃燒性是否符合5.1.7要求。
6.6 抗水性測定方法
取樣、放置與防潮性測試方法相同。但桶內水面應在距桶頂3cm處。將引火線直接浸入水中長不少于10cm,兩端不能浸水,安全引線,浸水時間為5s,定時引火線200s,取出后,用干布或吸水紙將浸水表面水跡吸去,取開夾子,將一頭從夾口處裁斷,并用火源引燃浸入水中后的引線,觀察其燃燒性是否符合5.1.7要求。
6.7 熱安定性試驗
取10根引火線,在溫度為75℃±2℃的恒溫箱中放置48h,觀察有無自燃現象并進行樣品對照燃放,觀察效果。
6.8 水分試驗
稱取10g的引火線(精確到0.001g),放置在恒溫箱內,保持105℃±2℃,2h后取出,放入干燥器中30min后重稱,按式(1)計算出水分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