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組合煙花產品的術語與定義、分級、安全與質量要求、試驗方法、驗收規則和產品的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組合煙花的制造與驗收。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0631 煙花爆竹 安全與質量
GB/T 10632 煙花爆竹 抽樣檢查規則
3 術語與定義:
GB 10631確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組合煙花
由多個單筒組合而成,燃放時產生聲、光、色、漂浮物等效果的地面煙花產品。分為單類組合煙花和多類組合煙花兩種。
3.1.1 單類組合煙花
由同類效果的單筒組合而成的組合煙花。按其效果不同,由噴花類產品組合而成的為噴花型組合煙花;由吐珠類產品組合而成的為吐珠型組合煙花;由小禮花類產品組合而成的為內筒型組合煙花。
3.1.2 多類組合煙花
由不同類效果的單筒組合而成的組合煙花。
3.2 內筒(效果筒)
從主體內發射升空,裝有效果物的載體。
3.3 發
構成組合煙花的每一個單筒稱為一發。
4 產品分級:
按GB10631要求,組合煙花分為A、B、C三級。
5 技術要求
5.1 外形和外觀
5.1.1 產品的外形無明顯變形,無損壞。
5.1.2 產品的外表整潔,表面無浮藥、無霉變、無污染。
5.1.3 招紙粘貼吻合平整,文字圖案清晰。
5.2 引火線
5.2.1 引火線表面整潔干燥,無破損、無漏藥、無霉變。
5.2.2 不得使用氯酸鹽引火線。
5.2.3 組合發數≥25發的組合煙花,必須安裝主引火線和備用引火線,且引火線位置必須醒目或有明顯標記。
5.2.4 引火線應在6s~12s引燃主體。采用電點火方式的組合煙花,不受此限制。
5.2.5 引火線必須安裝牢固,可承受100g拉力而不脫落。
5.3 筒體
5.3.1 筒體長度為≥100mm或100mm以上,允許偏差為±2%。筒體長度為<100mm以下,允許偏差為±3%。
5.3.2 同一規格的外筒內徑允許偏差為±2%。
5.3.3 筒體必須粘合捆扎牢固,在正常條件下,裝卸、運輸、貯存及燃放過程中不開裂、不散筒。
5.3.4 單個筒體壁厚:
a) 單筒內徑>40mm,<68mm,筒體壁厚≥3.0mm;
b) 單筒內徑>20mm,≤40mm,筒體壁厚≥2.0mm;
c) 單筒內徑≤20mm,筒體壁厚≥1.0mm。
5.4 主體平穩性
5.4.1 產品放置在與水平面成12°夾角的斜面上不得傾倒。
5.4.2 主體高度不能大于底面對角線長度最小值的兩倍。
5.5 禁用藥物、總藥量和單發藥量
5.5.1 禁用藥物
按GB10631中規定執行。
5.5.2 總藥量
a) B級組合煙花:總藥量≤3000g;
b) C級組合煙花:總藥量≤1500g。
5.5.3 內筒型組合煙花單發藥量
a) 單筒內徑>40mm,<68mm,單發藥量≤60g;
b) 單筒內徑>20mm,≤40mm,單發藥量≤35g;
c) 單筒內徑≤20mm,單發藥量≤15g。
5.6 產品燒成率
吐珠型及內筒型中傘型燒成率不小于93%,其余燒成率不小于96%。
5.7 燃放性能
產品的燃放效果符合設計要求。
5.8 其它要求
5.8.1 發射偏斜角不大于22.5°,特殊造型組合煙花發射偏斜角不大于45°。
5.8.2 單筒內徑>40mm,<68mm發射高度≥30m;單筒內徑>21mm,≤40mm,發射高度≥20m;單筒內徑≤20mm,發射高度≥10m。
以上僅適應于內筒型組合煙花和混合型組合煙花的內筒型部分。
5.8.3 燃放時不得出現炸筒、散筒、倒筒、沖底、斷火等現象,發射升空的內筒不得出現低炸、火險、等現象。
5.8.4 噴花型組合煙花按GB 10631中“噴花類”要求;吐珠型組合煙花按GB 10631中“吐珠類”要求;混合型組合煙花按危險性較大的類別要求。
6 試驗方法
6.1 外觀檢查
產品的外觀和引火線外觀采用目測法進行。
6.2 規格尺寸檢驗
6.2.1 長度、寬度檢驗:用符合計量要求的計量器具直接對產品的上、中和下部分別進行測量,取其平均值。
6.2.2 高度檢驗:用符合計量要求的計量器具直接對產品不同位置測量三次,取其平均值。
6.2.3 壁厚檢驗:用符合計量要求的計量器具直接對產品不同位置測量三次,取其平均值。
6.3 平穩性試驗
樣品直立放置在用硬木板制成的與水平面夾角成12°的斜面上,產品應不傾倒。再將樣品旋轉任意角度,產品應不傾倒。
6.4 引火線牢固檢驗
用砝碼或彈簧秤給引火線施加100g拉力,保持1min,引線應不脫落。
6.5 引火線時間檢驗
用兩塊精度不低于0.1s的計時秒表,測量引線時間。兩塊表讀數偏差不大于0.5s,則檢驗結果有效。取其平均值,采用四舍五入法,精確到0.1s。
6.6 禁用藥物檢驗
采用化學分析方法或儀器分析方法進行。
6.7 藥量檢驗
解剖樣品,剔除引火線和雜物,用感量十分之一的天平稱量。
6.8 發射高度和發射偏斜角檢驗
按GB 10631規定執行。
6.9 燃放效果檢驗
將單位樣品逐個燃放,燃放后對燒成數、未燒成數及缺陷類別和缺陷數進行逐個統計。
7 檢驗規則
7.1 抽樣按表1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