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煙花爆竹產品術語、分類、通用技術要求、試驗方法、驗收規則、運輸和貯存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煙花爆竹產品的制造、銷售、驗收、貯運和燃放。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9724 化學試劑 pH值測定通則
GB/T 10632 煙花爆竹 抽樣檢查規則
GB 50161 煙花爆竹 工廠設計安全規范
SN 0545?1996 出口煙花爆竹 煙火藥劑安全檢驗規程
QB/T 1941.5 煙花爆竹藥劑 吸濕率的測定
QB/T 1942 爆竹 聲級值的測定
《國家產品標識標注規定》[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172號文(1997)]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煙花爆竹
以煙火藥為原料制成的工藝美術品,通過著火源作用燃燒(爆炸)并伴有聲、光、色、煙、霧等效果的娛樂產品。
3.2 煙花
燃放時能形成色彩、圖案、產生音響效果,以視覺效果為主的產品。
3.3 爆竹
燃放時主體爆炸但不升空并能產生爆音、閃光等效果,以聽覺效果為主的產品。
3.4 警示
產品包裝上的警告性安全用語或圖案標記。
3.5 燃放說明
有關燃放方法等安全用語。
3.6 主體
裝有煙火藥或涂敷有煙火藥的單個產品的整體。
3.7 引火線
用于煙花爆竹點火、傳火、控制時間的煙火藥制品。
3.8 燒成
產品在燃放時達到設計效果的現象。
3.9 未燒成
產品燃放時未達到設計效果的現象。
3.10 熄引
引火線被點燃后,中途熄火或沒有點燃主體內煙火藥的現象。
3.11 沖頭
燃放時,主體內的煙火藥產生不應有的將噴射口沖掉或將爆竹的頭部沖開,并伴有噴火或爆音的現象。
3.12 沖底
燃放時,產生不應有的將產品底塞或底座沖開,并伴有爆音的現象。
3.13 沖射
產品燃放時產生不應有的發射狀燃燒現象。
3.14 倒筒
立于地面燃放的產品,在燃放過程中倒在地面,且仍有色火向外噴射的現象。
3.15 炸筒
燃放時,煙花產品筒體產生不應有的炸裂現象。
3.16 散筒
燃放時,產生不應有的筒體開裂或筒體間分離的現象。
3.17 穿孔
燃放時,煙花產品筒體產生不應有的孔洞,并伴有火苗、火星噴出的現象。
3.18 低炸
燃放時,升空產品(不含A級)距離地面在3m以下發生爆炸的現象。
3.19 火險
燃放時,升空爆發的色火或帶火殘體下落到離地面3m以下尚未熄滅的現象。
3.20 露白
筒標紙尺寸過窄或粘貼不嚴而露出筒體的現象。
3.21 包頭包腳
筒標紙粘貼不整齊或尺寸過長而超出筒體一端或兩端的現象。
3.22 露頭露腳
筒標紙粘貼不整齊或尺寸過短而使筒體露出一端或兩端的現象。
3.23 發射偏斜角
升空產品發射時,偏離水平面垂線的角度。
3.24 燒成率
產品燃放后,統計燒成數占燃放總數的百分數。
3.25 底座
為使立于地面燃放的煙花產品在燃放時不倒筒而設計安裝的部件。
3.26 底塞
為防止煙火藥燃燒、發射、速燃時,火焰、氣體等從底部噴出而設計筑填在底部(或中間)的部件。
3.27 引燃時間
從點燃引火線至引燃主體的時間。
3.28 速燃
煙火劑以大于設計反應速度而燃燒的現象。
3.29 爆燃
燃放時,煙火藥劑以接近爆炸性反應速率進行猛烈燃燒的現象。
3.30 色火
各種色彩的火焰、火星、帶火殘渣等。
3.31 急炸
升空產品在點燃后,產品未飛離地面而發生爆炸的現象。
3.32 斷火
產品在燃放時,主體中途熄滅或留有未被點燃煙火藥劑的現象。
3.33 殉爆
火藥的爆炸能激發與其相距并被隋性介質隔離的另一火藥爆炸。
3.34 護引紙
用于保護引火線的部件。
3.35 發
構成組合煙花的每一單筒或禮花彈的每一彈體。
3.36 部件
煙花主體筒殼以外所設計的各種附件。
3.37 穩定桿
為穩定產品在空中運動的方向而設計安裝的部件。
4 產品分級分類
4.1 按照產品的藥量及所能構成的危險性分為A、B、C、D四級(產品分級與藥量見表1)。
4.1.1 A級:適應于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在特定條件下燃放的產品。
4.1.2 B級:適應于室外大的開放空間燃放的產品,當按照說明燃放時,距離產品及其燃放軌跡25m以上的人或財產不應受到傷害。
4.1.3 C級:適應于室外相對開放的空間燃放的產品,當按照說明燃放時,距離產品及其燃放軌跡5m以上的人或財產不應受到傷害。對于手持類產品,手持者不應受到傷害。
4.1.4 D級:適應于近距離燃放,當按照說明燃放時,距離產品及其燃放軌跡1m以上的人或財產不應受到傷害。對于手持類產品,手持者不應受到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