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并向安監部門提出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申請的企業,凡提交的資料合法、齊全,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區)安監局應在法定時限內,下達受理通知書。批發經營企業應當具有與其經營規模和產品相適應的倉儲設施,具備與其經營規模、產品和銷售區域范圍相適應的配送服務能力。
各地要按照《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65號)的相關規定,嚴格審查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安全條件,尤其是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庫房建筑結構、“四防”(防爆、防火、防雷、防靜電)設施和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到位。
對新建項目,應嚴格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6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77號修改決定的有關規定,以及《江西省安監局關于加強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的通知》相關要求履行“三同時”手續。經審查符合安全條件的,應在法定時限內予以頒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
江西省安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張賢義告訴中國江西網記者,修改后的原則中去掉了“統一規劃”,增加了“保障安全”和“適度競爭”,更加符合簡政放權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實際工作中,經營批發企業的設立需要滿足用地要求、安全生產條件要求、市場需求等等,投資者事前必須充分進行可行性調,可由市場來調節企業數量。
“放開煙花爆竹經營市場,有利于推動符合各條件的生產企業直接面對市場建立營銷網絡,從而促進生產企業增加安全投入,逐步提升全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條件。”省安監局煙花爆竹監管處處長康斌如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