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9月16日印發意見提出,加大對危害安全生產犯罪的懲治力度,更要從嚴懲治發生在這些犯罪背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和瀆職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維護公共安全的若干意見》提出,結合當前形勢并針對犯罪原因,既要重點懲治發生在危險化學品、民爆器材、煙花爆竹、電梯等重點行業領域企業以及港口、碼頭、人員密集場所等重點部位的危害安全生產犯罪,更要從嚴懲治發生在這些犯罪背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和瀆職犯罪。既要依法追究直接造成損害的從事生產、作業的責任人員,更要依法從嚴懲治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實際控制人、投資人。
最高法研究室負責人表示,天津港“8?12”爆炸等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再次暴露出安全生產領域存在突出問題、面臨嚴峻形勢。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刑罰的懲罰和預防功能,加大對各類危害安全生產犯罪的懲治力度,用嚴肅、嚴格、嚴厲的責任追究和法律懲罰,推動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有效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