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昌市法制辦發布公告,公布《南昌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規定中明確煙花爆竹的禁放區域、禁止行為,以及處罰細則,如有好的建議,可于年5月20日前通過兩種方式反饋至該市政府法制辦。
全市域禁產、銷、放煙花爆竹
根據《征求意見稿》,在南昌市東湖區、西湖區、青云譜區、青山湖區、紅谷灘新區、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灣里區和新建區長堎鎮,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該市其他區域需要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確定。
逢重大慶典和節日,確需在禁燃區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舉辦單位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取得《焰火燃放許可證》,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禁放”之后,這些行為不能再有了。禁止非法產運銷燃,禁止攜帶郵寄夾帶。
違規放炮最高可罰500元
《征求意見稿》中明確,違反本規定,在禁燃區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禁放監督不力將受處分
《征求意見稿》明確,公安、安全生產監督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監督管理工作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可通過這兩種方式提建議
信函: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新府路118號市政府大樓北五樓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立法處(郵政編碼:330038)
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lifachu@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