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攻勢】嚴查涉煙花爆竹違法行為 盤山公安在行動!
發布時間:2024-01-22 作者:遼寧煙花爆竹 瀏覽次數:1187
說到春節
大家的腦海里是不是呈現出
煙花齊放、鞭炮齊鳴的景象
比起煙花的美、爆竹的響
警察蜀黍想要提醒大家的是
安全更為重要
煙花爆竹是極具危險性的易燃易爆危險品,如未經許可,無論是生產、儲存還是銷售,都是違法行為。眼瞅著年關將至,有人卻以身試法,無視安全風險,打起了囤積煙花爆竹牟利的“歪心思”,這不,被查了!
1月16日上午,盤山縣公安局吳家派出所民輔警在孫家村開展“一標三實”入戶走訪工作中,發現一處房屋內疑似儲存大量煙花爆竹,民警立即聯系該屋主人打開房門進行檢查,發現房間內存放了36箱煙花爆竹,存在極大消防安全隱患。
經調查,該房主邢某想著臨近過年,銷售煙花爆竹肯定會有市場,便在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外地購買了1萬余元煙花爆竹存在自己家中,其對非法存儲煙花爆竹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目前,邢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該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法律講堂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條件;
(二)經營場所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四)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
(五)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六)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柜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三)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由此可知,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實行專店或者專柜銷售。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很多人會幫朋友轉發此類廣告,一旦所銷售的煙花爆竹出現問題,售賣方、轉發者均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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