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第七條明確了禁止區域范圍,即“本市下列區域禁止經營、儲存、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以下簡稱“禁止區域”):
(一)本市三環繞城高速公路環線以內區域(含繞城高速公路);
(二)大東區四環路以內行政區域;
(三)渾南區沈丹高速公路以西、四環路以內的行政區域;
(四)沈北新區京哈高速公路以西、四環路以內的行政區域。”
“禁止區域”詳細的邊界范圍將明確到街路和小區,由相關地區政府通過本區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發布。
《規定》第八條明確了禁止區域外禁止銷售和燃放的地點和區域,即:“禁止在下列地點和區域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檔案館安全保護區內;
(二)重要軍事設施;
(三)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等新聞單位;
(四)電信、郵政、金融單位;
(五)大型能源動力設施,水利設施,水、電、燃氣、熱力供應設施及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火車站、客(貨)運站、機場、地鐵站、主次干道的機動車道、橋梁(含立交橋、過街天橋)、隧道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七)生產、銷售、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以及周邊距離100米范圍內;
(八)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教學科研單位、大型文化體育場所、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影(劇)院、商業步行街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九)10層以上或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邊距離10米范圍內;
(十)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在物業企業劃定燃放區域以外,尚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在街道辦事處指定社區委員會劃定燃放區域以外;
(十一)城市綠地;
(十二)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十三)區、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規定》第十條明確了煙花爆竹燃放的安全要求,即:
“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燃放時應當按照煙花爆竹燃放說明正確、安全燃放。
不得在居民棚戶區、居民樓的陽臺、窗戶、樓道、屋頂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筑物投擲煙花爆竹;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市公安局已經印發《致市民朋友的一封信》、《致全市中小學生的一封信》、《致商業經營者的一封信》,倡議廣大市民朋友嚴格遵守《規定》,正確選購煙花爆竹、正確燃放煙花爆竹,共同維護公共安全。市教育局向全市中小學生發出倡議,倡導全市中小學生自覺遵守《規定》,學生家長認真履行監護第一責任,教育引導孩子做守法小公民。市房產局組織各地區房產主管部門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多形式開展政策宣傳和燃放安全宣傳,引導廣大業主嚴格遵守《規定》,提高自我安全防范意識。
發現煙花爆竹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燃放行為,市民朋友可以撥打110、12345進行舉報,公安、應急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查實后將予以獎勵。新春佳節將至,祝廣大市民朋友新春快樂、身體健康、萬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