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不僅會受到法律嚴懲,而且會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及安全帶來隱患,希望廣大商家合法合規經營,切勿以身試法。
案情介紹
2018年3月至2020年1月期間,被告人楊某以牟利為目的,在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和運輸許可證的情況下,多次運輸并向他人銷售煙花爆竹,經營數額人民幣9萬余元,違法所得人民幣7萬余元。
法院審理
貴州省貴陽市息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 楊某 違反國家規定,在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經營煙花爆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應當依法處罰。以被告人楊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被告人楊某違法所得追繳后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條延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九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除此之外,非法生產、儲運、銷售食鹽;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非法經營外匯;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等行為,符合法定情形的,也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息烽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