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 國家安監總局監管三司向各省安監局征求《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辦法》修改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1〕4號),嚴格規范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程序,積極推進煙花爆竹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6月16日,國家安監總局監管三司起草了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辦法(征求意見稿),向各省安監局征求修改意見。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以及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1〕4號),嚴格規范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程序,積極推進煙花爆竹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和批發經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第三條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包括自評、申請、評審、審核、公告和證書與牌匾頒發等工作。
第四條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依據《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標準》(以下簡稱《考評標準》),采用評分的方式進行,滿分為100分。
第五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分為標準化一級企業、標準化二級企業、標準化三級企業,評級標準為:
標準化一級企業:評審得分≥90分;
標準化二級企業:評審得分≥80分;
標準化三級企業:評審得分≥70分。
第六條 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依法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且許可證在有效期內;
(二)按規定要求組織開展了自評并達標;
(三)至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未發生死亡、3人以上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第七條 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并持續運行一年以上,方可申請標準化三級企業達標評審;標準化三級企業、標準化二級企業應持續運行一年以上,并對照《考評標準》不斷完善提高后,方可申請標準化二級企業、標準化一級企業達標評審。
第八條 安全生產條件好、安全管理水平高的企業,在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持續運行一年后,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可直接申請二級達標評審。
第九條 評審程序。
(一)企業自評。企業成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各相關職能部門參加的自評小組,按照《考評標準》進行自評,確定自評等級,形成自評報告(自評報告格式參照評審報告式樣制定)。
(二)申請評審。企業自評達標后,根據本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狀況和自評結果,經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向相應的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組織單位(以下簡稱評審組織單位)提出書面評審申請,并附自評報告。
申請標準化一級企業達標評審的,經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確定的評審組織單位提出申請;申請標準化二級企業達標評審的,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向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評審組織單位提出申請;申請標準化三級企業達標評審的,經所在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評審組織單位提出申請。
(三)評審與報告。評審組織單位收到企業的評審申請后,應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評審組織單位受理企業的評審申請后,應組織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單位(以下簡稱評審單位)按照《考評標準》進行評審;評審工作應在收到評審申請之日起45日內完成;評審完成后,評審單位向評審組織單位提交評審報告和評審得分表。
評審組織單位應在接到評審報告20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對評審達標的,將審查意見和評審報告、評審得分表一并報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對評審不達標的,書面通知申請企業。
(四)審核與公告。標準化一級企業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審核和公告,標準化二級企業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和公告,標準化三級企業由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和公告。
對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評審組織單位并說明理由;對經審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公告。
設區的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至少每半年公告一次標準化企業名單。
(五)證書與牌匾頒發。經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告的企業,由評審組織單位頒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證書和牌匾。
第十條 直接申請標準化二級企業達標評審未通過的,經申請企業同意,可由原評審組織單位按照標準化三級企業組織達標評審,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核公告。
第十一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對全國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的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建立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領導組織機構,定期向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本地區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情況。
第十二條 評審單位應具有煙花爆竹甲級評價資質。具有煙花爆竹乙級評價資質的單位,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推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認可后,可從事標準化三級企業達標評審工作。
第十三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各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應嚴格按照《考評標準》開展評審審核工作,確保標準化評審工作的質量。
第十四條 評審單位對申請企業采用資料核對、人員詢問、現場核查等方式進行評審。人員詢問可以按一定比例進行抽查。
第十五條 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證書的企業,每年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實施情況至少進行一次自評,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安全生產問題,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水平。企業的自評報告應報所在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證書企業的安全監管,定期進行抽查、檢查。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原審核公告部門公告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稱號,原發證單位收回其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證書和牌匾:
(一) 申請材料不真實、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二) 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或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標準化條件的;
(三) 發生死亡、重傷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達100萬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 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被撤銷、吊銷或過期的;
(五) 有“三超一改”、分包轉包、出租轉讓許可證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六) 拒不接受安全生產抽查、檢查的。
第十七條 被撤銷標準化一級企業、標準化二級企業稱號的企業,按降低至少一個等級重新申請評審;自撤銷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請被降低前等級的評審。
被撤銷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企業稱號的企業,由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半年;整改期滿后,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評審。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證書、牌匾有效期三年。企業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應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重新申請評審,換發證書和牌匾。
第十九條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證書和牌匾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監制和編號。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