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歲尾,煙花爆竹再次成為社會熱議話題。11月23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表決通過《淄博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草案表決稿)》,規定區縣城市建成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城市建成區范圍由區縣人民政府劃定。除此之外,還有12類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4大類時間內全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動。
《規定》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用火藥制成的,能產生煙光、聲響的各種煙花、鞭炮和禮花彈等制品。條例第八條規定,區縣城市建成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城市建成區范圍由區縣人民政府劃定。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劃定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外,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并向社會公布。
除此之外,《規定》還明確在12類場所一并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分別是重要物資倉庫、重要軍事設施周圍;加油(氣)站,液化氣儲存庫、供應站(點),油庫,輸油輸氣管線,以及其他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場所的安全保護區;高壓電線、變電所、變壓器等輸變電設施的安全保護區;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橋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機關、學校以及醫療、養老、托幼機構等場所;公園、商場、超市、專業市場、集貿市場、影劇院、停車場、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多(高)層建筑物樓頂、走廊、樓道、陽臺、窗口、地下空間以及施工現場;林地、綠地、苗圃等禁止煙火的區域;殯儀館、公墓等殯葬場所;文物保護單位、宗教活動場所;大中型水庫的管理范圍,以及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場所。
還有4大類時間內全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動,分別是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中考、高考期間;國家公祭日、哀悼日、烈士紀念日等,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時間。
《規定》也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規定。比如《規定》第十一條指出,舉行重大慶典活動、拍攝影視作品等確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動的,應當經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批準,并按批準的時間、地點、種類、規格、數量燃放。
根據《規定》,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將全面禁止生產、制作煙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煙花爆竹。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將接受相應處罰規定。比如,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燃放煙花爆竹,以及不按照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在禁止燃放的時間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并處五百元罰款;違反《規定》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并對責任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內銷售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