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寧波市 修改煙花爆竹立法 規范經營燃放行為
發布時間:2020-07-27 作者:遼寧煙花爆竹 瀏覽次數:7945
燃放煙花爆竹作為幾千年來的傳統社會習俗,長期以來是群眾在重大節日或婚喪嫁娶時不可或缺的一項活動,為了規范相關經營燃放行為,我市在2006年就已出臺《寧波市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自施行以來,對加強我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和群眾人身、財產安全,防治環境污染等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城市中心區域不斷向外延伸以及社會對大氣污染、噪聲污染等現象的關注度日益提高,我市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遇到不少新情況新問題,《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我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工作的實際需求。當前我市正處于全力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六連冠”、當好浙江建設“重要窗口”的模范生的關鍵時期,這給城市公共安全維護和社會文明治理帶來了新的契機和挑戰,為了進一步完善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安全,防治環境污染,提升寧波文明城市形象,市人大常委會將其列入2020年的立法計劃,作為審議項目。
7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寧波市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并將于近期提請市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
《修正案(草案)》共九條,主要涉及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分區域管理、規范煙花爆竹經營、服務企業勸阻與書面告知義務等方面。
《修正案草案》一是明確了我市老三區(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內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為禁止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確定。也就是說今后在這區域內普通群眾無論是婚喪嫁娶還是逢年過節,都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了;
二是各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奉化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確定禁止經營、燃放煙花爆竹的地區或者限制經營、燃放煙花爆竹的地區、期限,并向社會公告。
針對煙花爆竹非法采購、跨區域銷售等違法行為時有發生且監管難的問題,《修正案草案》新增“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經營范圍、經營區域、有效期限銷售煙花爆竹”;此外為提高閑置煙花爆竹的處理效率,進一步降低公共安全隱患,將原規定修改為“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在規定的經營時間或者許可的經營期限屆滿后停止經營,并將其未銷售的煙花爆竹交由批發企業回購或者由其代為保管,不得自行存放”。
為進一步區分、明確常涉煙花爆竹燃放活動的相關服務企業的責任,督促企業主體協同參與煙花爆竹日常管理,《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兩方面內容:一是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其服務區域內發現的非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進行勸阻;二是承辦慶典、殯儀等服務的經營者,除對其服務對象的非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進行勸阻外,還應當書面告知服務對象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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