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中心區四個街道、松山湖科技產業園區和沙田鎮立沙島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農歷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清明節、端午節、重陽節每日的6時至23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不得燃放煙花爆竹。”前日,《東莞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在東莞市司法局官網正式全文公布,公開征求意見。
自該《規定》生效時間起,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東莞市公安機關將按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對行為人或者監護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5至15日拘留。
物業公司應制止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規定》對公安機關、村居委會、其他主體的相關職責也有明確規定。
公安機關為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可以按照本規定就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制定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并監督執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主管部門做好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市民可通過三個途徑提意見
市公安局起草的《東莞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具體提交途徑有三個:
郵寄至東莞市東城西路189號東莞市司法局法規二科;電話:(0769)22831351,傳真:(0769)22831351;電子郵箱:dgsfzj@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