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青島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該修訂草案的一大特點就是本市針對煙花爆竹燃放規定從“限放”改為“禁放”,劃定了三大類禁放區域。
此次立法旨在加強煙花爆竹管理,防治大氣污染,防止人身傷害和火災事故發生。修訂草案提出在三類區域未經批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包括(一)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二)嶗山區、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韓青島保稅港區)的建成區;(三)城陽區、膠州市民用機場凈空區域。除此之外,區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劃定本轄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并向社會公告。
據悉,目前本市實行煙花爆竹限放政策,原法規規定,市內三區和嶗山區建成區范圍內,臘月廿三、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十五等六天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而修訂草案則提出,市南、市北、李滄,嶗山區開發區建成區,以及城陽區、膠州市民用機場凈空區域,未經批準禁止在任何時間燃放煙花爆竹。
市公安局二級巡視員趙中國在修訂草案說明中表示,之所以此次劃定禁放區域,主要是因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有利于防治霧霾,防止因燃放煙花爆竹導致的火災和傷人事故發生,同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群眾基礎和可觀條件已經形成。
從限放到禁放,力度加大了,范圍也加大了。因海底隧道的建成和聯通,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含青島保稅港區)的建成區與市南區連成一體,有必要納入禁止范圍;而城陽區、膠州市民用機場凈空區域因航空飛行安全等要求,一并納入禁止范圍。隨著生態文明建設的不斷推進,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的要求將逐年提高,草案還賦予了各區市劃定禁放區的權利。
市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在關于修訂草案的審議意見中表示,由“限放”轉為“禁放”,符合黨和國家關于加強環境保護、維護公共安全的方針政策,順應了時代發展和文明進步的要求,體現了絕大多數群眾的意愿和利益,也符合本市建設開放、現代、活力、時尚的國際化大都市戰略要求。在禁止燃放的區域和場所規定中,市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認為,考慮到保障公共安全的需要,建議將“機關事業單位”“工業園區”等也列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同時就“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應設立明顯警示或提示標志”作出規定。
此外,草案提出,重大公共節日、慶典需要以集中燃放焰火形式慶祝的,由承辦者向市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在制定時間、地點燃放。
草案提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制作煙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不得銷售煙花爆竹。在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經批準設置的煙花爆竹零售點,不得鄰近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在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禁止銷售、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險性較大的煙花爆竹。
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七類公共場所也不得燃放煙花爆竹,包括:(一)機場、車站、碼頭、軌道交通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二)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老年休養場所等;(三)樓頂、陽臺、樓梯、走廊、窗口等;(四)海灘、山林、綠地、旅游景點等;(五)文物保護單位、殯儀館、公墓等場所;(六)輸變電設施、油庫、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及其安全保護區;(七)依法劃定的其他場所。
草案提出,在煙花爆竹禁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在重污染天氣期間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從重處罰。對違法生產、經營、運輸、攜帶、郵寄煙花爆竹的,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被棄置的煙花爆竹,由公安機關組織銷毀、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