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煙花爆竹產品(內包裝)、外包裝的標志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煙花爆竹產品(內包裝)、外包裝標志的標注和檢驗。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190 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 10631-2004 煙花爆竹 安全與質量
GB12268危險貨物品名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172號文(1997) 產品標識標注規定
3 術語和定義
GB 10631 -2004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燃放安全區域 safety zone for set off
當按照說明燃放時,為確保人身安全或財產不受到傷害,距離產品及其燃放軌跡規定的距離。
3.2 生產日期 date of manufacture
煙花爆竹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
3.3 保質期 date of minimum durability
產品從生產日期起至能確保安全和燃放效果的期限。
3.4 主要展示版面 principal display panel
產品(內包裝)上最容易觀察到的版面。
4 技術要求
4.1 煙花爆竹標志的內容,應符合《產品標識標注規定》的要求,并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
4.2 煙花爆竹標志的內容應清晰、醒目、持久;應使消費者購買時易于辨認和識讀。
4.3 煙花爆竹標志的內容,應通俗易懂、準確、有科學依據;不應標注封建迷信、黃色、貶低同類產品或違背科學常識的內容。
4.4 煙花爆竹標志的內容,不應以虛假、使消費者誤解或用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產品。
4.5 煙花爆竹標志的內容不應與包裝物或包裝容器分離。
4.6 煙花爆竹標志的內容應使用規范的中文,但不包括注冊商標。
4.6.1 可以同時使用與中文有對應關系的拼音或少數民族文字,但字體不應大于相應的漢字。
4.6.2 可以同時使用與中文有對應關系的外文(進口產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國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外文字體不應大于相應的中文(國外注冊商標除外)。
4.7 產品(內包裝)的主要展示面大于30cm2時,標注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應小于2.8mm;產品(內包裝)的主要展示版面大于20cm2時,標注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應小于1.8mm;產品的主要展示版面小于20cm2時(特別細小的特殊設計產品,如砂炮、拉炮等,不受此限制),至少應標注產品名稱、生產者名稱。
5 產品(內包裝)標志內容及要求
5.1 產品名稱
應在主要展示版面醒目位置,清晰地標注反映產品特點的產品名稱。
5.2 產品級別
5.2.1 單一產品的標志
標注的產品級別應符合GB 10631-2004中4.1的分級規定,字體應不小于四號字體,對比色度清晰。
5.2.2 混合產品的標志
以混合產品中級別最高的標注為該混合產品的級別。
5.3 產品類別
標注的產品類別應符合GB 10631-2004中4.2的規定。
5.4 燃放安全區域
由“燃放安全區域、數字、計量單位”組成。如“燃放安全區域:XX m(米)(B級:25m;C級:5m;D級:1m)以外”。
5.5 裝藥量
5.5.1 單個產品裝藥量標注為:“裝藥量:XX g(克)”。
5.5.2 組合類產品標注為:“裝藥量:XXXX g(克),最大單發藥量:XXg(克)”。
5.6 生產日期
5.6.1 應明碼標注產品真實的生產日期。生產日期標注采用“見XX部位”的方式,應明確標注在產品或包裝物的XX部位。生產日期標注應采用加蓋生產日期印章或采用不易脫落的不干膠等加貼方法,但不得篡改。
5.6.2 應按年、月的順序標注日期。如XXXX年XX月。年代號一般應標注四位數字;難以標注四位數字的小包裝產品,可以標注兩位數字。
5.7 保質期
保質期應標注為:保質期:X年。
5.8 生產標準號
應標注企業執行的產品標準編號(進口產品除外)。
5.9 制造商或經銷商名稱、地址
應標注制造商經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進口產品應標注:原產地、代理商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經銷商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
5.10 安全警示語
根據產品有可能出現的危險,應有安全警示語。
5.10.1 安全警示語內容
必須在室外燃放(特殊設計者除外,如砂炮、快樂煙花、拉炮等)。遠離易燃易爆區域。嚴禁在高層建筑物及居住集中地帶燃放。嚴禁未成年人、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酒后燃放。
5.10.2 安全警示語字體要求
安全警示語主體應不小于四號字并加框,對比色度應清晰。
5.11 燃放說明
應按附錄A給出的文字內容標明燃放說明。
5.12 其他
摩擦類產品還應在內包裝上注明“不許拆開”;由于產品太小而不能完整標注5.1-5.11的全部內容時,應在內包裝上標明“不許拆開出售”;A級產品除應標明5.1-5.9的內容外,還應注明“由專業人員燃放”。
6 外包裝標志內容及要求
6.1 產品名稱
見5.1的規定。
6.2 產品級別
見5.2的規定。
6.3 產品運輸危險級別
應標注與箱內產品相適應的運輸危險級別,內容按GB12268標準標注包括聯合國編號、危險類別、項別及其所屬的配裝組。如“1.4G0336”或“03361.4G”等。
6.4 產品標準編號
見5.8的規定。
6.5 制造商或經銷商名稱、地址
見5.9的規定。
6.6 箱含量
箱內裝數量。由數字和計量單位構成。
6.7 凈藥量
包裝箱內所裝產品的藥量總和,由數字和質量單位組成。如:凈藥量:XX kg(千克)。
6.8 毛重
包裝箱及其所裝產品的質量總和,由數字和質量單位組成,如:毛重:XX kg(千克)。
6.9 體積
包裝箱的體積,用長(cm或厘米)×寬(cm或厘米)×高(cm或厘米)標示。
6.10 安全警示語及圖示標志
外包裝上應有“煙花爆竹”、“防火防潮”、“輕拿輕放”,組合煙花應標注“嚴格倒置”等安全警示語或圖案及執行標準代號。易燃易爆物品圖示及文字標志應符合GB190、GB/T191的有關規定。
附 錄 A
(規范性附錄)
燃 放 說 明
A.1 噴花類
A.1.1 一般說明
??點燃引線后應立即走開至燃放安全區域;
??觀眾應在燃放安全區域觀看。
A.1.2 特殊要求
A.1.2.1 手持產品